宣传和技术并不是光纤到户主要阻力

  工信部日前发布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两项国家标准(以下简称“两项规范”),要求201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宣传和技术问题易解决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上述两项规范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有媒体和专家认为这是因为宣传力度不足、消费者对光纤到户认知不足、光猫电话无法外线供电等原因制约,笔者认为光纤到户的主要阻力并不在于此。

  首先,从宣传上来看,光纤到户并不是一个新名词,早在十年前中国电信在部分发达省份和地市已经开始了光纤到小区、十兆/百兆到户或光纤直接到户的家庭宽带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收效。近年来,在媒体的传播下,光纤到户的概念已经渐渐被网友们理解和接受,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消费者对于光纤到户业务仍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不过,这些问题随着光纤到户的发展都会逐步得到改善。

  其次,光猫电话的外线供电问题是光纤到户模式的“先天不足”。由于光和电的传输方式不同,决定了目前的光设备无法通过外线供电,因此在停电的情况下是光猫电话是无法工作的,但目前现有小区基本上都有铜缆线路覆盖、新建小区也都有充分考虑铜缆线路预留的问题,完全可以考虑光、铜两线同时并存,铜缆满足固定电话的基本通信需求、扩展能力更强的光纤可满足当前或今后高带宽传输的需求,因此不存在由于光纤到户改造而影响固定电话使用的问题。另外,随着移动语音通信业务的普及和对固定语音通信的替代作用日益明显,家庭电话的作用和价值也逐渐被手机所替代,因此对于光猫电话停电无法使用的影响并不大。

  因此,笔者认为宣传和光猫技术等原因都不是光纤到户的主要阻力,而光纤到户业务主要的制约因素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运营商“师出无名”

  尽管国家和主管部委一直以来都将“光进铜退”、“宽带提速”作为国家重点的信息化战略来抓,通信运营商也先后将“光网城市”、“智能城市”写入企业发展战略,但是在实际落地过程中却遭遇了种种的尴尬,其中最主要的矛盾就是——光宽带网络的建设究竟是属于国家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还是属于通信运营商的商业行为?

  由于光通信网络的建设以有线网络铺设为主,即便通信运营商有意愿、有能力、有资源进行投入和建设,要想破土动工也必须通过相关政府部门的层层审批,而审批难、流程长是目前有线网络建设的共性问题。如果光宽带网络建设是通信运营商的商业行为也便罢了,但如果是作为国家级别的信息化基础设施战略,就不能仅靠上级主管部委提要求、通信运营商各级分公司“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来自行解决,应当有相应的政策为光宽带战略保驾护航。

  因此,要想确保政策保障和政策落地、适当的减少阻力和成本,就必须让通信运营商师出有名,只有这样通信运营商才能够更专注的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情。

  “隔山打牛”效果待定

  两项规范的出台初衷是毋庸置疑的,但其中关于“新建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地下通信管道、配线管网、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必须与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等能否真正落地实施却是关键因素。

  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底下通信管道、配线管道、设备布放的场地和供电等保障必须依靠各地住建部门的监督和落地,作为主管通信与信息化的工信部是否有权要求住建部门将该条件纳入今后住宅区和住宅建筑的硬性要求中?

  在推行过程中,各级住建部门是否能够有足够的动力保证该要求的切实落地?

  已经建设、验收完毕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区和住宅建筑今后应当如何补充和完善管道、设施以更好的服务消费者?

  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尽快理顺,“隔山打牛”的效果就无法得到保障。

  微区域垄断推波助澜

  目前三大通信运营商都已经拥有了宽带经营的资质和条件(中国移动通过中国铁通实现),但由于有线网络的网络建设周期长、网络覆盖难度大等特殊性,决定了宽带业务市场难以和移动通信市场已经快速实现有效竞争。目前国内的大部分城市都已经实现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三大通信运营商的宽带业务上架竞争,但具体到城市里的某些区域、某些路段、某些社区,却往往由于原有通信运营商的先动优势和竞争对手的宽带网络铺设不能及时到位而形成了微区域垄断。

  此外,由于通信运营商之间存在业务竞争,部分通信运营商与开发商或社区物业管理者达成了垄断排外协议,将竞争对手排除在某个片区之外,近年来甚至有部分开发商或社区物业管理者采用“坐地起价、价高者得”的手段,将小区管线资源作为奇货可居,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对微区域垄断的存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综上所述,要完全实现各通信运营商之间的充分公平竞争、确保光纤到户能够切实给消费者带来更多的价值和利益,就必须尽快实现以下条件:一是切实解决政策保障问题,为通信运营商的光网络建设、覆盖和改造提供政策上的“绿灯”;二是落实房地产开发商、社区物业管理者的工作规范和要求,在规划、设计、建设阶段能够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避免资源垄断、有效推进竞争;三是加强对通信运营商规范经营的引导,既要推动积极竞争、打破微区域垄断,又要规避恶性价格战、保障资源投入有效发挥作用。

| 发布时间:2013.03.10    来源:    查看次数: